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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南

        一、國家促進就業創業的方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号)
  就業是民生之本。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工作。——《胡錦濤在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二、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
  1、給予補貼。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對參加“三支一扶”等專門項目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生活補貼;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試點,選拔一批高校畢業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
  2、考研加分。對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高校畢業生,報考碩士研究生時初試總分加10分;到村任職滿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在3年内報考省内高校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或選擇一門單科加5分;參加“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到蘇北任職、選派優秀大學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公開招募醫學類相關專業人員到經濟薄弱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等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或選擇一門單科加5分;具有高等教育學曆的士兵退役後3年内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
  3、學費返還。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蘇北縣以下(不含縣政府駐地)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分别享受國家和省出台的學費代償政策;對參加“三支一扶”等專門項目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代償。
  4、工資提檔。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确定,試用期滿後級别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享受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資待遇,直接轉正定級,薪級工資高定一級。
  5、優先招聘。對參加“三支一扶”等專門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今後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畢業生;縣以上黨政機關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錄公務員的職位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高校畢業生,并逐年加大比例;縣以上相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省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中招錄;從2010年開始,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公務員職位,專門定向招錄經選聘到村任職滿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确保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依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1〕97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76号)
  三、小微企業吸納的就業政策
  1、減免稅收。對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3年内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提供小貸。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财政部門相關專項引導資金予以優先支持。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标準、期限不超過2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發放貸款,同級财政按現行規定給予相應貸款貼息。
  3、給予補貼。符合标準的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當年新招用畢業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年(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的全額補貼,但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從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4、招聘服務。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曆畢業生,取消用人審批和落戶限制。企業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可以根據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對年度接收高校畢業生3人以上的各類企業,允許其在所在地設立集體戶口。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檔案保管、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權益保障等服務。免收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等費用。
  依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1〕97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财政廳關于落實小型微型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58号)
  四、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
  1、降低門檻。高校畢業生申請個體工商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共同出資開辦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環保節能型有限責任公司,首期出資額達到3萬元即可登記;投資設立其他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在2年内分期注入資金,首期注入資本放寬到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允許創業高校畢業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能有效劃分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經合法批準的公共用地可作為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場所。
  2、稅費減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限定性行業除外),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高校畢業生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産業生産的,其銷售自産的初級農産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額度上限為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适當提高貸款額度。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财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給予50%的貼息。
  4、創業補貼。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初次自主創業,經營6個月以上、能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且正常申報納稅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5、培訓補貼。組織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從2013年起,将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期限從目前的畢業年度調整為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
  6、創業服務。高校畢業生通過“大學生創業綠色通道”,享受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内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号)、《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1〕97号)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政策
  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縣級以上高校畢業生見習工作部門統一辦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時調整補助标準;見習期間或期滿後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時間可作為工齡計算;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招用數量較多的見習單位,有條件的地區應給予适當獎勵。
  依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1〕97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73号)
  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政策
  1、就業援助。江蘇籍離校2年以内未實現初次就業并進行失業登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特困職工家庭的;(3)城鎮零就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的;(4)辦理失業登記手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5)設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家庭的,作為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對其進行扶持。從2011年開始至2013年,連續3年,省政府每年購買5000個崗位,用于重點幫扶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主要包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民政、公共衛生等三大類。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困難高校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2、求職補貼。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可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号)、《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财政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衛生廳關于印發<關于購買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重點幫扶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38号)
  七、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政策
  1、實習權益。高校畢業生在用人單位實習,享有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标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2、就業公平。高校畢業生應當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任何高校不得将畢業證書發放與高校畢業生簽約挂鈎。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對求職者設置性别、民族等條件,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高校畢業生從事勞務派遣工作應當享受同工同酬權利。
  3、相關規定。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号)、《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八、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政策
  1、失業登記。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以其憑《報到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畢業半年後仍未找到工作崗位并有就業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可回到其原戶籍所在地,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發給《就業失業登記證》,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應當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憑證享受規定的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優惠扶持政策。允許高校畢業生在求職地(直轄市除外)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納入本地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範圍。
  2、技能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标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3、免費服務。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可以免費參加各類招聘活動、公務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考免收其報名和體檢費用、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等政策;對特困家庭、城鄉低保家庭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建立“一對一”幫扶工作機制,确保優先就業和穩定就業。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号)、《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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