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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輔導員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令第24号),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輔導員隊伍,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是保證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保證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培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配備與選聘
第三條  職數配備                            
根據上級關于大學生輔導員配備比例的要求和各院系的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确定配備職數,構建結構合理的輔導員隊伍。學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作為目标要求配置。
第四條  任職基本條件
(一)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風嚴謹務實,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高度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二)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協調溝通、語言文字表達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一般應是中共黨員,具有堅定正确的政治立場、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新引進輔導員需具有研究生學曆和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五條  選聘與解聘
(一)校内輔導員選聘工作采取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校内選聘程序一般為:
1.學校公布拟聘輔導員崗位及職數;
2.本人申請;
3.資格審查;
4.民主推薦;
5.面試答辯、考察;
6.确定初步人選并予以公示;
7.學校黨委批準;
8.聘任。
(二)面向校外的輔導員招聘按人社部門和學校人事招聘規定進行。
(三)輔導員實行聘任制管理,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離崗、轉崗,未經組織批準不得脫産學習。因工作需要,輔導員工作崗位變動,要經所在院系黨總支和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同意,報學校研究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輔導員予以解聘
1.不能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傳播不良思想、言論的;
2.因工作責任不到位,造成學生人身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3.不重視職業道德修養,産生惡劣影響的;
4.受到校内黨紀政紀處分的;
5.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6.年度工作考核或聘期屆滿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應解聘的。
第三章  工作要求與職責
第六條  工作要求
(一)負責學生思想道德與素養教育。加強學生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學生情操教育、行為養成教育和人文素質教育,幫助學生提升綜合素養;參與承擔形勢與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黨課、團課等教育教學任務。
(二)負責學生學業管理與學風建設。端正學生學習觀念,指導學生學業規劃,維護良好學習秩序,創造良好學習環境;指導學生實習、實踐,做好學生專業學習、考研、出國等服務工作,建設良好學風、考風。
(三)負責學生紀律約束與安全保障。加強學生校紀校規教育和安全意識培養,引導學生養成安全守紀意識;落實輔導員談心制、聽課制、班會制,深入學生宿舍、教室,做好有心理問題傾向的群體、厭學群體、泡網群體等特殊群體的監控;嚴格請銷假等日常管理,做好學生突發性事件處理。
(四)負責學生個性發展與特長培養。強化學生的主體意識,增強學生的自信心和進取心,培養學生的獨立性思維和獨立人格,為學生提供自主學習的空間和自我發展的機會;尊重學生的個性,實施分類教育與管理,加強對學生的個性化指導,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負責學生就業服務與創業指導。幫助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成才觀和就業觀;開拓就業市場,加強學生就業技能培訓,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積極推介大學生到創業園創業,幫助學生自主創業和實現高質量就業。
第七條  工作職責
(一)思想政治教育。能為學生講授形勢政策課等課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題教育活動(每學期不少于4次);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與學生家長及任課教師聯系,積極利用網絡工具與學生溝通、交流,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态,解決好學生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
(二)黨團工作。協助學生黨支部做好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發展工作;指導團支部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理論學習、校園文化、科技創新、志願者服務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三)心理健康教育。積極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建立、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檔案,及時開展心理關愛和心理危機幹預活動,避免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引發惡性事故。
(四)學風建設。積極與任課教師、班主任、學業導師等進行溝通,全面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幫助學生制定學習規劃,明确學習目标;加強學生誠信教育,端正學習态度,促進學業進步。堅持随堂聽課,每學期不少于15次。
(五)社會實踐。依托學生會、社團、班級和團支部,指導學生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志願服務活動和課外科技文化活動,拓展學生素質,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
(六)日常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綜合測評、評獎評優、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收繳、違紀處理等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學費收繳率、學生滿意率高,學生違紀率低。
(七)宿舍管理。引導學生營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環境,經常深入學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所帶學生宿舍衛生合格率不低于90%。能按要求入住學生宿舍值班。
(八)班級建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緊密依靠學生,發揮學生基層組織的積極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組織者、指導者和協調者;建立學生班級管理檔案,做好學生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工作,每月至少召開兩次班長、團支書工作例會;指導學生班級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2次有特色的主題教育活動,營造積極向上、寬松和諧的氛圍。
(九)安全穩定工作。積極開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及時妥善處理學生中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确保責任事故為零。
(十)溝通交流與個别指導。加強對學生進行分類指導,落實學生的談心制度,通過各種途徑,運用個别談話或集體談話等方式,及時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情況,為學生排憂解難。每學期與每個學生直接個人交流不少于1次。
(十一)就業服務與創業指導。加強對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服務和創業指導,幫助學生樹立正确的擇業觀和就業觀,加強學生就業分類指導。
(十二)國防教育。協助做好國防教育,加強軍事課程授課和理論研究,配合做好軍訓、征兵入伍等工作。
(十三)學習與研究。幫助學生樹立終生學習的觀念,結合自己的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創新能力。每學期初制定工作計劃,學期末完成工作總結。每年至少撰寫1篇學生工作研究論文。
(十四)完成其它相關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八條  管理
(一)輔導員崗位按照職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兩條線進行管理,按職級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确定其檔案工資。
(二)輔導員崗位實行學校和院系“雙重領導”。學生工作部(處)代表學校黨委對輔導員進行宏觀管理和工作指導,規範輔導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院系黨總支負責對輔導員進行直接領導和具體管理。
(三)學生工作部(處)作為學校輔導員隊伍管理的職能部門,要與院系共同做好輔導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各院系應建立嚴格的輔導員工作例會制度,由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定期布置、檢查和督促輔導員工作,學習交流,總結研讨;輔導員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兩周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随時召集。
(四)輔導員可兼任班主任,一般隻能兼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最多不超過兩個。
第九條  考核
(一)輔導員除每年參加普通教職工年終考核外,還要參加學校每年開展的輔導員崗位考核。輔導員崗位考核由學生工作部(處)牽頭,組織部、人事處等部門參與共同實施。輔導員崗位考核達到“優秀”者方能參評學校普通教職工年度考核“優秀”。
(二)處級輔導員(含院系總支副書記)考核由學校黨委組織實施。
(三)考核不合格的輔導員,學校将對其解聘,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條  表彰
學校每年評選一次年度優秀輔導員,并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培養與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培養
(一)輔導員的培訓培養列入學校整體師資培訓和幹部培養計劃,享受專任教師培養同等待遇,并在每年經費預算中劃撥專項培養經費。
(二)堅持上崗培訓與在崗培訓、日常培訓與專題培訓結合,建立培訓長效機制。有計劃地組織輔導員參加國内外的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支持輔導員參加有關學術會議、社會實踐活動和脫産、半脫産的進修深造,提升輔導員的素質能力。
(三)支持輔導員在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考取各類職業資格如心理咨詢師、就業指導師等資格證書,鼓勵和支持輔導員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專門人才。
(四)學校設立學生教育管理專項科研課題,由有關部門單獨組織立項、評估和驗收,同時鼓勵輔導員申報省部級科研課題,并對優秀科研成果進行獎勵。
(五)鼓勵和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科學研究,承擔大學生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軍事理論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第十二條  保障機制
(一)專職輔導員可按照學校黨政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和程序,或機關管理人員職級晉升的辦法和程序安排相應職級的非領導職務。
(二)專職輔導員可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聘,實行标準、指标、序列、評審“四單列”。
(三)學校将專職輔導員隊伍作為黨政幹部選拔和培養的重要來源,根據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崗位選派或向相關部門推薦。
(四)學校積極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便利條件,并根據輔導員的工作特點,在辦公條件、崗位補貼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五)學校在注重保持輔導員隊伍相對穩定的同時,根據發展需要,每年引進适量優秀人才充實輔導員隊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 電話:0523-80821688
  • 地址:江蘇省泰州市濟川東路93号G2經管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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