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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具有時代精神和創新能力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促進應用型人才培養,鼓勵學生一專多能、學有專長,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由國家計劃招生入學的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在我校連續學習滿一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以參評獎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德;
(二)熱愛專業,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學有專長;
(三)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自覺鍛煉身體;
(四)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勞動,認真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在評獎學年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參評各類獎學金: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各類紀律處分者;
(二)思想品德表現評價不合格者;
(三)未辦理學籍注冊手續或無故欠繳學費者;
(四)必修課程(含限選課)有考試(考核)不及格者。
第四條  獎學金的種類
(一)校内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
(二)政府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根據上級文件要求評定;
(三)專項獎學金:學校獲得的國内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境外機構或個人捐助的專項獎學金,根據捐資方與校方共同制訂的評獎辦法執行。
第五條  校内獎學金金額标準及獲獎比例
一等獎學金:1500元/人    比例為5%;
二等獎學金:1000元/人  比例為10%;
三等獎學金:500元/人     比例為10%;
單項獎學金:200元/人     比例為不超過20%。
第六條  校内獎學金申報評定時間
校内獎學金每年9月在全校本專科學生中進行申報評定。
第七條  校内獎學金評定條件
(一)一等獎學金獲得者,必須在本學年本班綜合素質測評排名10%以内;
(二)二等獎學金獲得者,必須在本學年本班綜合素質測評排名20%以内;
(三)三等獎學金獲得者,必須在本學年本班綜合素質測評排名40%以内;
(四)單項獎學金獲得者,必須在精神文明、科技創新、社會實踐、文化藝術、體育運動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和才能,一般應在本學年本班綜合素質測評50%以内。單項獎學金與一、二、三等獎學金不兼得。
第八條  各院系不得把評獎比例層層平均下放,對各方面突出的班級,可适當提高評獎比例;反之則降低比例。各院系不得突破每個獎項的總比例。
第九條  校内獎學金評定程序
(一)各院系按《泰州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實施辦法(試行)》組織測評,各班級公布測評結果和排名,組織對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二)各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評選指标确定獲獎候選人名單,反複征求意見并進行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三)各院系在初步确定的獎學金名單無異議後,将獎學金申請表、彙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附電子檔)報學工處;
(四)學工處審核後進行全校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校領導審批;
(五)學校公布獎學金獲獎名單,頒發各類獎學金證書,财務處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發放學生獎學金。
第十條  附則
(一)學校下發正式文件或頒獎前,獲獎學生若違紀受到處分,即終止獲獎資格,取消相應的榮譽稱号;
(二)學生獲獎情況及評獎材料由班主任或輔導員記入并存入學生檔案;
(三)獲獎學生應珍惜榮譽,不斷進取,并把獎金主要用于學習和必要的生活開支上,堅決反對揮霍浪費。
第十一條  各院系在不違背本辦法原則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校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執行。在此以前已經取得學籍的專科生、五年制預科階段學生獎學金評定,依照原辦法進行;2012、2013級五年制學生專科階段的獎學金依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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