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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例
一、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選
(一)評選範圍和比例
在籍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校級、院系級三好學生比例各占學生數的5%,校級、院系級優秀學生幹部各占學生數的2%。
(二)評選條件
1.校級“三好學生”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2)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同學中起模範作用。勇于同不良現象作鬥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社會公德,有較好的群衆基礎。
(3)學習成績優秀,評選年度學習成績名列班級前三分之一,無不及格科目;綜合素質測評在班級名列前茅,獲得二等及以上校内獎學金;英語、計算機、普通話等職業技能成績達到相關專業培養計劃的規定要求。
(4)關心集體,積極參加集體活動,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環境保護意識強,所在宿舍在前一學年内被評為校級“文明宿舍”者優先。
(5)堅持參加體育鍛煉,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标準》規定的要求,有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2.校級“優秀學生幹部”
(1)符合“三好學生”主要條件,學習成績名列班級前50%。
(2)擔任班級、黨團支部或學生會幹部滿一年以上,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成效顯著。
(3)熱心為同學服務,在同學中有較高威信,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3.院系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條件參照校級相關标準執行。
(三)評選辦法
1.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每年秋學期評選。
2.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須經班級醞釀提名,班主任審核,通過民主評選産生。
3.院系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由院系學生工作小組審核、公示、批準,由各院系表彰獎勵。
4.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由院系研究确定初步名單,公示無異議後,送校學生工作處彙總審核,報校領導批準,由學校表彰獎勵。
二、優秀畢業生評選
(一)評選範圍和比例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對象為全校應屆全日制本、專科畢業生,評選比例不超過應屆畢業生總數的15%。
(二)評選條件
1.優秀畢業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政治思想進步,作風正派,道德品德優良,團結協作,有創新精神,具備較好的群衆基礎;
(2)自覺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優良,綜合素質測評平均排名在班級前30%,符合學校規定的畢業與學位授予條件;
(4)身心健康;
(5)畢業實習、畢業考試、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成績均在良好以上。
2.優秀畢業生除應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校期間獲得二等及以上獎學金兩次。
(2)在校期間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一次,每學年(期)均獲得三等及以上獎學金。
(3)在校期間獲得院系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黨團員、優秀團幹部等榮譽稱号兩次。
(4)在校級及以上科技創新活動中獲得特、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或獲得科技成果獎、優秀論文獎;或在重大活動中為學校争得榮譽或自願并被批準到艱苦或邊遠地區工作。
(5)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現或取得突出成績。
(三)評選辦法
1.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工作于每年畢業生離校前以院系為單位組織進行,由各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
2.評選程序為:按照評選名額比例,對照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件,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輔導員或班主任召開班、團支委會,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擇優确定初評名單。
3.各班級将優秀畢業生初評名單報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進行初審确定後,向師生公示無異議後,組織填寫《泰州學院優秀畢業生登記表》,上報學工處。
4.學工處審核彙總後,報校領導審批。
5.優秀畢業生由學校授予“泰州學院優秀畢業生”榮譽稱号,頒發榮譽證書。學校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優秀畢業生。
三、先進班集體評選
(一)評選範圍和比例
全校全日制班集體(不含新生班集體),先進班集體占全校班級數的10%。
(二)評選條件
1.班風積極向上,朝氣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學熱愛集體,崇尚科學,遵紀守法,班内無重大違紀行為;在各項集體活動中成績突出,能圓滿出色地完成學校、院系交給的各項任務。
2.班委成員政治堅定,作風紮實,勇于創新,團結協作,以身作則,凝聚力強,能充分發揮班委在班級中的核心作用,團結帶領全班同學積極開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活動,課餘生活豐富多彩。
3.全班同學學風嚴謹,勤奮好學,互幫互學,學習成績優良;上課出勤率高,課堂紀律好,無考試作弊現象。
4.積極開展體育鍛煉活動,早讀(早鍛煉)、晚自習、課外活動出勤率高、紀律好,原則上全體成員都能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标準》。
5.全班同學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宿舍安全衛生表現優良,近一年獲校文明宿舍比例不低于20%(含混合宿舍)。
6.班内多人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或在某方面成績特别突出。
(三)評選辦法
凡申請參加先進班集體評選的班級,由班委會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報相應材料,由院系進行初評,将推薦班級送校學生工作處彙總審核,校領導批準後,由學校表彰獎勵。
四、受校級及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及個人,在正式發文或頒獎前,若發現違紀現象,受到學校各類處分,則取消各類榮譽稱号,追回獲獎證書、獎狀、獎金。
五、本條例由校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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