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财産的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和學校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和學校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處理學生中出現的各類安全事故,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要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保護學生、明确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明确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學校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條 本條例是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處理的規範。學生指在校注冊學習并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和主管學生工作、教學工作、安全工作、後勤工作的校領導任負責人,成員由學生工作處、保衛處、教務處、後勤管理處、财務處、校團委、各院(系)等部門及組織的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全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校内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保衛處是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學生工作處側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和辦理學生人身保險,并參與學生安全事故處理;保衛處側重進行校園安全防範、校内案件通報、階段重點案件預防警示、設施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參與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工作職責,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九條 院(系)是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單位,應明确一名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條 全校各有關部門要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一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适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每月要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每年院(系)要開展一次安全主題教育活動。要利用新生入學安全教育的黃金時期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為學生今後的學習、生活儲備安全知識。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适當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對學生進行防騙、防盜、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學生應自覺學習安全防範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十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衛生健康教育有機結合,要通過心理衛生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使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态,把因心理障礙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明确職責,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全校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十五條 校園實行門衛制度,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師生員工在執行公務時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校保衛部門應責令其離開學校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衛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校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鬥毆和賭博,禁止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禁止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它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九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1.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2.自覺遵守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财物損失。
3.在生産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遊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遊泳。
5.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二十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并必須有教師或學校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組織者必須自覺服從學校的安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公寓(宿舍)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1.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寝室,不得私配、轉借寝室鑰匙。
2.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寝室内留宿異性。
3.學生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違者一經發現,學校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設備。
4.不得在學生公寓(宿舍)内焚燒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亂扔煙頭和燃放煙花爆竹。
5.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歸者應持學生證在管理站登記,如實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證明身份後方可入宿。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6.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額現金。
7.應增強安全防範意識,離開寝室應關好門窗,貴重物品入櫃上鎖保管,切斷電源。假期期間宿舍内不得存放貴重物品。
第二十二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财産安全等情況時,有關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縮小影響,并及時向學校學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隐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保衛處或公安機關處理。學校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态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生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人身和财産發生一般傷害後,相關院(系)會同學工處、保衛處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在校園内,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後,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複秩序。事故發生後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保衛處等部門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經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後,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并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産,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财物損害的,學校将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分别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相關院(系)應及時尋找并報告學生工作處和保衛處,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由院(系)上報教務處張榜公布,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九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内正常學習、生活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學校可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經國家指定的專業醫院确診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家長負責領回。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适當經濟補助。退學學生應回其家長所在地,由當地民政、勞動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病死亡或因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責任。如家庭确有困難者,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用于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 因學校責任意外死亡的學生,由學校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的平均獎學金數。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六條 因保護國家财産和他人人身、财産安全,見義勇為而緻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将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号,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應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由學校處理的,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可向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對申訴答複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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