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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對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管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組織泰州市範圍内的集體活動,組織單位必須在每周一前填寫好《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審批表》(一式三兩份),經院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後,報校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校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條 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組織單位必須提前做好詳細、周密的安全預案,明确安全責任人。活動前加強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學生要保持良好形象,自覺維護學校聲譽。
第三條 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應以安全、就近、徒步為原則,對行走路線要提前熟悉路況,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确保途中安全。活動過程中必須注意飲食衛生。
第四條 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明确和配備足夠的帶隊教師,制定應急預案,随旅遊公司出行的必須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凡需集體乘車外出的,必須租用或乘坐有客運資格且安全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不得超載和超速。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組織集體性外出旅遊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規範的地方。
第六條 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堅持誰批準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在活動開始、期間及結束返校都必須向院系審批人作安全事故零報告。凡在活動中出現意外,在做好應急處理的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彙報院系審批人和分管校領導,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
第七條 嚴禁輔導員、班主任私自帶領學生外出活動,否則,将視情節給予組織者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由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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