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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貧困學生資助工作辦法

          為了更好地體現黨和國家對青年一代的關心和愛護,幫助貧困學生解決困難,激勵他們刻苦學習、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和江蘇省《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蘇政發〔2007〕94号)、《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蘇教财〔2007〕48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貧困學生資助工作領導機構
    1.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學工處領導、财務處領導任副組長,學工處、财務處成員和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書記為成員。
2.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方針、政策,科學制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規章、制度。
(2)研究決定學校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重大事項,審核、批準重要資助項目。
(3)領導、監督和檢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工作開展。
(4)檢查學生資助經費和學生資助工作人員配備的落實情況。
(5)監督學生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6)負責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其他事宜。
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特困生與貧困生的界定
1.特困生: 指家庭經濟條件特别困難的學生,其家庭持有低保證或特困職工證;烈屬子女、優撫子女、孤兒,無經濟來源的學生。
2.貧困生:由于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緻家庭經濟收入突然變化,失去經濟來源;或者家庭經濟收入低,無法供應正常上學的學生。
第三條貧困認定與各項資助時間
貧困認定:“特困生”認定工作每學年認定一次,定于每學年第一學期的開學初。新生入學一周内即組織認定,填寫申請表,報學校審批後錄入相關管理系統;非畢業班在此基礎上重新認定。詳見《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試行)》
資助時間:學費的減免、緩繳,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每學年審批一次,一般定于每學年第一學期的開學初。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審批。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比一次,時間根據省教育廳工作日程安排。勤工助學名單根據學生申請,結合崗位變動情況,每學年更新一次。
第四條資助對象與标準
1.減免對象與标準
孤兒,學費全免;低保、特困職工家庭學生等,學費減免一半(學費标準以學校财務處公布的為準,其中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減免标準參照相同或相似同類别普通專業學費标準執行);
2.定期補助對象與标準
根據總體資助情況,對部分特困生、貧困生進行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每學期按五個月計算,逐月發放。
3.臨時補助對象與标準
特困生中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臨時生活補助:家庭主要成員突患嚴重疾病;家庭突發重大變故;學生本人突患嚴重疾病;自然災害等。臨時生活補助經批準後,一次性發放。
4.國家獎助學金發放對象與标準
詳見《泰州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5.學費緩繳對象與标準
确因各類原因導緻無法按時繳納學費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已有資金情況申請學費的部分緩繳,申請緩繳的學生要由班主任、輔導員跟家長取得聯系,或由家長辦理。緩繳額度不高于本專業學費标準,緩繳時間不超過一學年。
6.勤工助學對象與标準
提出申請并獲審批的我校在籍貧困生可獲得勤工助學崗位。院(系)和部門報送崗位,符合條件的貧困生參加應聘,薪酬與崗位性質、工作時間挂鈎。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詳見《泰州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資助程序
1.減免程序
凡符合減免條件的學生,由本人填寫《學費減免申請表》,班主任、輔導員審核材料真實性、院(系)複核,由學工處統一報校領導批準。
2.定補、臨補程序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泰州學院特困、貧困生申請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院(系)審核,由學工處報校領導批準。
3.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比程序
詳見《泰州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法》
4.緩繳程序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由本人填寫《學費緩繳申請表》,班主任、輔導員核實緩繳原因,跟家長取得聯系,院(系)簽署意見,學工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
相關表格在學工處網站下載。
第六條經費來源
1.按蘇政發[2007]94号等相關規定,每年從事業收入中提取6%的助學獎學經費,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内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2.政府下撥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助學金。
3.利用各種渠道籌集或捐助的助學基金。
第七條貧困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1)尊重貧困學生人格和個人隐私。教育貧困學生用好資助金,艱苦奮鬥,完成學業。各院(系)應及時樹立貧困生成長成才典型,做好宣傳學習。
(2)凡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學生,如違法亂紀、違反校紀校規,應停發其困難補助。對弄虛作假或生活不儉樸,有吸煙、酗酒等行為的,應責令其退還相關補助、費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教育處理。
(3)享受資助的貧困生須積極主動參加義工服務,時間不低于40小時/學年。
第八條資助金發放
評定結果經批準後及時發放。
(1)按時發放到學生銀行卡(當前财務處指定的銀行卡為錄取時配發的學費繳費卡)。
(2)各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或進行二次分配。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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