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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

    為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使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實行陽光操作,确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切實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和蘇教财〔2007〕38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陽光教育行動實施框架與思路,特制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
第一條 認定對象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讀學生。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條 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标準合理,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認定機構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機構成員詳見《泰州學院貧困學生資助工作辦法》)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書記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為副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工辦相關人員等擔任成員的院(系)學生工作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審核事宜。
    3.院(系)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年級(或專業)負責人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範圍内公示。
    4.對于有些特困生(孤兒、烈士子女、家有重病患者、低保等家庭貧困生)既沒有相關證件且又是實際困難學生,院(系)負責人可根據核實後的情況直接提名認定,其真實性按照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認定标準
合理确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标準,我校認定标準設置為特殊困難和困難兩類。
    特殊困難:指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其家庭持有低保證或特困職工證;烈屬子女、優撫子女、孤兒,無經濟來源。
    困難:由于天災人禍(家庭成員生重病、家庭遭遇突發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緻家庭經濟收入突然變化,失去經濟來源;或者家庭經濟收入低,無法供應正常上學。
    第五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為新學年的第一學期開學初。新生入學一周内即組織認定,填寫申請表,報學校審批後錄入學生管理系統備案;非畢業班在此基礎上重新認定。
    (一)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院(系)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在寄送新生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每學年結束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和相關貧困證明,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輔導員、班主任帶領班委會成員對提交貧困生認定材料的學生進行逐一評定,确定報送年級認定評議小組名單并在班級内公示1天,無異議後報年級認定評議小組。
(三)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統籌考慮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學校确定的認定标準、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年級(或專業)各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公示2天,無異議後報院(系)學生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孩子,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院(系)學生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五)院(系)學生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類别,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學生工作小組提出質疑。院(系)學生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院(系)學生工作小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則做出相應調整。
(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就審核通過的名單校内公示5日,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六條  檔案與複核
院(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更新檔案資料,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院(系)應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并及時報請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出調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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