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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為規範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财〔2007〕7号)及蘇教财〔2007〕48号文件精神,結合《泰州學院貧困學生資助工作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校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學生特點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條 我校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培訓指導,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簽訂并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學校對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有損學校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行為,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的名義進行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由本人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交院(系)學生工作小組(具體成員詳見《泰州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讨論通過後,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院(系)存檔。
  第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職責:
  1.測算學年各院(系)勤工助學崗位最高限量,保障困難學生能夠獲得勤工助學崗位。
  2.為勤工助學學生和用工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并協調雙方利益,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包括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
  3.對學生進行崗位和勞動紀律培訓,對學生中違反協議、有損用工單位或個人利益的言行進行教育處理。
  4.籌措、管理、使用好勤工助學基金。
  5.建立貧困學生檔案,設立勤工助學資料庫。
  6.做好績效評估,樹立和宣傳勵志成才典型。
  7.開發勤工助學資源,做好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培訓指導、管理、教育、考核工作。
  第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職責:
  1.履行協議,增強責任意識,不折不扣完成工作。
  2.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用工單位有關紀律,維護學校和集體的榮譽。
  3.愛護、保管好用工單位或個人财物。
  第八條 崗位設置辦法:以工時定崗位。
  1.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标準,測算出學年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2.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九條 崗位類型: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1.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2.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3.校内勤工助學崗位應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4.學校後勤部門應調整出适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5. 各用工單位須于每年5月上旬填報下一學年本單位《勤工助學固定(臨時)崗位申報表》,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彙總。學校機關臨時用人計劃提前一周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
  第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學活動應由校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2.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适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并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1.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可适當上下浮動。
  2.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當前标準為8-10元/小時)。每小時酬金參照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合理确定。
  3.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應低于本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4.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5.發放:每兩月發放一次,用工單位認真考核,按時填報《勤工助學人員薪酬發放表》,及時遞交書面和電子檔報表給學工處審核,校領導審批後,由校财務處将勤工助學薪酬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卡(當前财務處指定的銀行卡為錄取時配發的學費繳費卡)。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
  1.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協議書,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2.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3.用人單位應為長期聘用的勤工助學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與管理
  1.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号)文件規定,學校按6%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助學獎學經費,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内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2.勤工助學基金和賬目往來由學校财務處負責管理,單列賬戶、專項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切實保證經濟困難的學生得到資助。基金由學生工作處按規定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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