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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伯藜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規範地做好泰州學院“伯藜助學金”的評選、管理工作,根據《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實施細則》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非宗教性、非政治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由新加坡著名實業家陶欣伯先生于2006年在南京創辦,陶欣伯、劉光藜夫婦全資持有的南京伯藜置業有限公司為基金會的捐贈人。其宗旨是發展教育事業,資助貧困有志、獎勵品學兼優,鼓勵回鄉創業,服務基層社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泰州學院伯藜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評審委員會),負責伯藜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校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委員同“泰州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校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四條 相關院(系)成立伯藜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系)領導任組長,成員同院(系)學生工作小組成員,專人負責,相應工作納入院(系)工作計劃。各班級成立伯藜助學金評議小組,由班主任負責,小組成員由班級主要學生幹部和普通同學代表擔任。
第五條 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基金會宗旨及細則的規定進行篩選、評審、審核,加強領導,多方配合,規範操作。
第六條 “伯藜助學金”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有信;
(二)學習勤奮,生活儉樸,積極樂觀;
(三)品行端正,樂于助人,勇于奉獻;
(四)來自農村地區的家境貧困而有志的在校統招本科生(不含公有民辦或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生),且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詳細評選條件參見《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受助生評估指标體系》。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以資助或在下一年度評審時取消其受助資格:
1.擁有或使用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明顯不相符的高消費用品;
2.無特殊原因在外租住;
3.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
4.有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
5.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含申請材料,年中、年度總結抄襲者);
6.無特殊原因一學年内考試挂科2門(含2門)以上且補考不及格;
7.無正當理由,參加 “伯藜學社” 活動時間大一、大二、大三每學年低于40小時者,大四每學年低于20小時者;
8.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受到校級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9. 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不再符合為資助對象。
第七條 “伯藜助學金”一助四年,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範圍為一年級新生和已獲伯藜助學金資助的學生。資助标準為每人每學年4000元人民币,從2015-2016學年開始提高至每人每學年5000元人民币,由學校按學期或學年直接打入受助學生銀行卡。
第八條 “伯藜助學金”申請方式及評審程序
(一)新生申請及評審程序
1.每年9月,院(系)向新生宣講“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的宗旨與“伯藜助學金”的評選條件;
2.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班級伯藜助學金評議小組和院(系)伯藜助學金評選工作小組進行初評,形成學院推薦名單,初評結果須在一定範圍内公示,并将公示電子照片報送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工作處);
3.初評通過者登陸“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助學金管理系統——學生管理中心”注冊,如實填寫《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申請表》并在網上上傳相關申請材料;各班級将學生評議情況、家庭經濟評估情況及審核情況錄入伯藜助學金管理系統。
4.在系統中下載打印受助學生《申請表》,一式兩份,院(系)伯藜助學金評選工作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并簽名,院(系)蓋章後,将初評結果和材料報送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工作處);
5.校評審委員會在查看材料、充分調查、研究讨論的基礎上,确定拟資助名單并在校内予以公示;
6.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将拟資助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基金會審批。通過審批後,學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填寫《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受助學生電子名冊》、《申請表》等紙質材料寄送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審核、确認、備案。
(二)已獲伯藜助學金資助學生的審核程序
1.每年3月20日前,陶學子應網上在線填寫上一學期《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年中審核表》,并提交教務處出具的第一學期成績單。學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将上述材料彙總初審後,将年中審核表統一報送基金會審核;
2.每年9月20日前,陶學子自評,網上在線如實填寫《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年度審核表》,并提交教務處出具的上一學年的成績單。
(1)院(系)伯藜助學金評選工作小組對再次申請者的申請資格進行評議。經評議,符合受助條件者可繼續申請伯藜助學金,院(系)評選工作小組需對其上一學年的綜合表現予以書面鑒定,并在網上錄入評議鑒定意見,提交校評審委員會審核;條件不符者取消其受助資格,缺額由院(系)評選工作小組在符合條件的同年級學生中評選,提出建議名單。院(系)将評議結果在院(系)内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申請材料及取消受助資格的情況說明一并報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2)校評審委員會對申報者逐個審核,查看資料,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确定拟資助名單。
(3)經評審條件不符者,校評審委員會需在院(系)報送材料的基礎上,充分查核,讨論決定是否取消其繼續受助資格。并對院(系)提交的缺額建議名單予以評定,選定替補人選,替補人選的受資助年限為被替換學生的剩餘年限,申請流程參照新生申請程序。
(4)中途退學、休學的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受助資格,替補人選要求及申報程序同第(3)條。
3. 學校将拟資助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基金會審批。通過審批後,學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填寫《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受助學生電子名冊》、《變更學生的替換說明》、《申請表》、《年度審核表》等紙質材料寄送基金會。
第九條  “伯藜助學金”評定與發放時間
(一) 9月1日-10月20日為學生申請、院(系)初審、學校審核階段;9月20日前完成老生在線審核,10月20日前完成新生評選、在線審核。
(二) 10月10日-11月10日為學校報送申請材料到基金會階段;
(三) 10月20日-11月20日為基金會審批與彙出資助款階段;
(四) 學校收到資助款後,應在3個工作日内開具捐贈收據給基金會,并在一個月内将資助款按學期或學年及時打入陶學子銀行卡。
第十條 “伯藜助學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或改變資助對象,同時接受基金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伯藜助學金獲得者稱為“陶學子”,成立“泰州學院伯藜學社”,全體陶學子須加入該學生社團,并按照規定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泰州學院伯藜學社”在學校團委注冊,接受校學生工作處(部)、團委的共同指導,接受校學生會社團聯合會的統一管理和服務。該學社以求真務實、品學兼修、創新創業、服務社會為宗旨,堅持自助、互助、助人的原則,開展文化學習、娛樂體育、創新創業、感恩志願等活動,以豐富陶學子的校園學習和文化生活,鍛煉能力、增長才幹、增強自信,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教育目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江蘇陶欣伯助學基金會“伯藜助學金”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校伯藜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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