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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學院本科教學工作規範(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教學工作是高等學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體和基礎。為加強本科教學管理,規範教師的教學行為,提高教學管理的效率,确保教育教學質量,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現行教學規章制度,規定教師教學行為和教學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規程。學校教學及其管理活動受本規範約束。

第三條本規範适用于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學校各級教學管理人員。

二、任課教師資格

第四條任課教師應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五條教師應主動承擔教學任務,刻苦鑽研業務,勇于創新,不斷更新知識結構、追蹤學科前沿;遵紀守法,團結協作,治學嚴謹,教書育人。

第六條教師應樹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學理論和教育教學規律;了解、關心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引導學生掌握學習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教學中将傳授知識、培養能力和提高素質有機結合,幫助學生學會學習、學會做事、學會做人,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七條教師的教學工作包括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指導見(實)習、畢業設計(論文),以及作業布置與批改、輔導答疑等日常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日常教學工作之外,教師還應積極完成課程建設、教學改革等任務。每位教師原則上要具備開設兩門以上(含兩門)本科課程的能力。

第八條新教師須參加崗前培訓和主講資格培訓,通過有關考核,方可開課;首次開課的教師要提交教案等教學資料,并在适當範圍内試講;各教研室應幫助首次開課的教師熟悉教學内容,掌握教學方法,積累教學經驗,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第九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主講任務。

l.未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者;

2.未通過崗前培訓和主講資格培訓者;

3.基本知識薄弱或對實踐教學缺乏指導能力者;

4.以往所開課程講授效果差又無切實改進者;

5.教學工作不負責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

6.經學校教學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不适合擔任主講任務者。

第十條課程負責人對該課程教學質量負責。課程負責人遴選與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助教主講必須經過助課,如跟班聽課、輔導、答疑、批改作業、習題課、讨論課、實驗課、指導實習等,并通過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申請主講資格。

第十二條教師在開課前要熟悉專業培養方案以及課程教學大綱,熟練掌握課程内容,熟悉教學重點和難點,至少寫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學參考書;了解各教學環節的工作程序;掌握所開課程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

第十三條教學單位每學年應對主講教師進行一輪教學質量調查,對教學質量确有問題的教師,暫停其課程主講資格,經培訓并由同行教師和學生評價合格後,才能重新擔任主講。教學單位對學生反響較大、存在嚴重教學問題的教師予以停課,并報教務處、人事處備案。如主講教師對停課處理持異議,可向學校教學質量監控部門提出申訴,教學質量監控部門應在一周内提出明确的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任課教師應完成學校規定的本科教學任務。選擇教師系列,職稱為教授、副教授的“雙肩挑”人員,每學年至少為本科生講授一門理論課程,學校積極倡導并鼓勵教授、副教授為本科生開設講座,或擔任學生專業社團指導。

三、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第十五條培養方案是高校培養專門人才、組織和管理教學過程的主要依據。認真實施培養方案是保證學校教學工作正常運行的關鍵。

第十六條培養方案應根據學科發展、專業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的新形勢、新内容定期修訂,培養方案的修訂由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總體指導思想進行,經教學單位教學委員會初審、學校教學委員會審核和主管院長批準後實施。培養方案保持相對穩定。對正在執行的培養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須微調,應由教學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和論證報告,經教務處審核、校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施行。

第十七條列入培養方案的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應制訂教學大綱(原則上一個周期修訂一次),由主講教師執筆,課程負責人初審,專業負責人複審,報所在教學單位教學委員會審批,并交教務處備案。

四、教材

第十八條選用教材應從教學需要出發,強調教材的思想性、學術性、先進性和适用性,應優先選用适合教學要求,獲得國家、省級規劃的精品教材和重點教材,各教學單位使用近三年出版(再版)新教材的比例應達到50%左右;鼓勵在有條件的專業課程中積極推進雙語教學,科學地引進國外優秀原版教材。

第十九條鼓勵教師積極編寫和出版有特色、高品質的教材;教師采用自編教材必須經過教學單位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條采用同一教學大綱的課程,應選用同一版本的教材。

五、課堂教學

第二十一條主講教師授課前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和學生的學習基礎, 處理好本門課程與先修課程和後繼課程之間的銜接,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填寫授課計劃,包括課程教學進度、作業、測驗、課堂讨論、實驗等教學環節的具體安排。授課計劃要在授課前交教師和學生所在教學單位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備課是教學前的重要環節。教師應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和學生學習基礎,按照國家規範的教學原則和教學要求,深入鑽研教材、參考文獻或其他資料,按規定的格式,認真編寫教案。教案中要明确教學目标和教學要求,以及重點、難點,要選擇合适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教學内容應注意吸收優秀的科研成果,跟蹤學術前沿,做到教學内容常教常新。

第二十三條上課之初,教師應作自我介紹,增加師生間的了解;應簡要介紹課程教學計劃、基本内容和學習方法,說明本課程的考核方式,以及作業、實驗、測驗、期中和期末考試在總成績中的比重等。

第二十四條教師應嚴格維護課堂秩序,檢查學生到課情況,将考勤與課堂表現納入平時成績,教育和督促學生遵守課堂紀律。

第二十五條教師應及時把握學生的學習動态,不斷改進授課方法和手段,适當調整教學内容和教學進度,加強學生學習方法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教師執教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自行更改上課時間或地點。因特殊原因須請人代課或調課時,須經教務處批準,嚴禁擅自請人代課或調課。違者按教學事故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教師應根據課程性質和學生學習的需要,安排相應的習題課和讨論課。應選擇能開闊學生解題思路、加深學生對知識理解與運用的綜合性題目,習題課重在訓練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在組織讨論課前應提出具有思考性、綜合性和理論聯系實際的讨論題,供學生在有準備的情況下進行讨論學習。

第二十八條鼓勵教師實施雙語教學,創造條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的課程内容。

六、輔導和答疑

第二十九條輔導答疑是課程教學的必要環節,是課堂講授的重要補充,主講教師每2周至少應安排l次輔導答疑,并提前通知學生輔導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條輔導答疑不僅要解答學生學習課程的疑難問題,而且要幫助學生明确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态度,改進學習方法,培養學生正确的思維方法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輔導答疑以個别答疑為主,對共同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集體輔導。

第三十二條教師應善于從輔導答疑過程中發現教學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總結經驗改進教學。

七、作業布置與批改

第三十三條為檢查教學效果,督促學生認真學習,教師必須布置作業和批改作業。

第三十四條教師應嚴格要求學生認真完成作業,按時收交。

第三十五條教師批改作業要認真、細緻、及時;要指出作業中的突出優點、獨立見解和錯誤之處,對共性的問題應集中講解。

第三十六條作業一般應全部批閱,對于學生人數較多(90人以上)的課程,可适當減少批閱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學生人數的二分之一。減少作業批閱量須報教學單位批準和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作業成績應作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之一。

八、實驗與實習

第三十八條實驗課是理論聯系實際,進行科學訓練,培養學生觀察分析能力、激發創新思維、提高動手能力的重要環節。

第三十九條教師應從學生實驗技能培養的總體要求出發,拟訂實驗教學大綱。教學單位應多開設設計性、研究性、綜合性實驗,全面系統地培養學生的實驗技能及創新能力。

第四十條教師應提前做好實驗準備,指導實驗應嚴格要求,加強檢查。實驗完成後,教師應仔細批改實驗報告,對不符合要求或數據不全的報告,應退還學生重做。

第四十一條教學實習、生産實習和畢業實習必須按教學計劃和實習大綱的要求進行,由學校負責建立相對固定的實習基地,并安排有經驗的教師指導學生實習。實習指導教師負責組織和指導學生完成大綱所規定的實習任務,解答和解決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實習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實習計劃和書面總結由主持實習的教師執筆,經教學單位主管教學領導審閱後,報教務處備案。

九、畢業設計(論文)

第四十二條教學單位應精心組織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審查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和課題任務書,安排指導教師(指導教師要擁有講師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協調處理畢業設計(論文)中的有關問題,組織答辯和成績評定工作,向學校推薦優秀畢業設計(論文)。

第四十三條指導教師應指導學生選題、拟定任務書、明确主要參考資料或社會調查内容,規定應完成的資料查詢、文獻綜述、實驗數據獲取等任務。選題的性質、難度、份量要科學合理,全面反映培養目标要求,達到綜合訓練要求。

第四十四條指導教師應負責指導學生撰寫開題報告,開展調研、實驗等各項工作。指導教師應保證指導答疑的學時數,采取多種方式檢查學生的工作進度和質量;在學生答辯前,對畢業設計(論文)進行嚴格審查,認真填寫考核評語。

第四十五條畢業設計(論文)完成後應進行答辯。各專業應成立答辯小組,具體負責本專業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的答辯和成績評定。

第四十六條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結束後兩周内,各教學單位要認真做好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十、考試與考查

第四十七條為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内容,評定學生的知識和能力,檢查總結教學效果,培養方案中的每門課程都應進行考試或考查。考核方式應在教學大綱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八條考試課程一般應安排平時測驗、期中考查或考試。期末考試由學校在學期末集中安排;考查課程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課堂讨論等情況綜合評定成績,考核應在期末集中考試前完成。

第四十九條考試命題

l.試題應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能夠檢查學生知識和能力的真實水平,體現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考試應由課程負責人指定教師命題,重點課程應實行教考分離,涉及面較大的課程應進行統考,課程負責人對試題的質量負責。試題要覆蓋所授内容,要有适當的難度和區分度,理論考試時間一般為90-120分鐘,實踐考試時間可由課程負責人根據考試内容确定,但須報教學單位批準和教務處備案。

3.命題應出兩份水平相當的試卷,即A卷、B卷,其中一份作為考試卷,另一份作為補考卷,A卷、B卷重複率不應超過10%。教師命題應同時給出參考答案與評分标準。

4.試題由教務處統一印制,教師和與試題接觸的人員要高度重視試題的保密工作,考試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洩露試題内容。

第五十條教師應服從工作安排,參加監考,嚴格執行《泰州學院監考人員守則》,嚴肅考場紀律。

第五十一條閱卷

1.公共課課程、統考課程原則上實行集中評卷,流水作業。

2.評卷前應認真複核評分标準,如有異議,須經評卷教師集體讨論,并得到命題人認可後,方能改動評分标準。

3.應嚴格按評分标準評卷。

4.評卷後需專人複查合格才能登分,避免評分或成績統計錯誤。

第五十二條期末考卷保存期限為學生離校後四年。如學生對成績有異議,應在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内以書面方式向課程教學單位提出查卷申請,任課教師應查閱試卷,并給予答複。

第五十三條成績評定

l.考試課程總成績一般應由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考試成績加權取和确定,平時成績(平時測驗、作業、實驗) 占20%,期中考試占10%,期末考試占70%。

2.課程期末考查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論文、作品、上機、綜合設計、綜合練習、實驗、實習、社會實踐等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教研室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目标進行審定,并在課程教學大綱中注明。考查課程期末總成績一般應以平時測驗占60%左右,實踐環節和平時作業占40%左右的比例确定。

3.各門課程的班級成績應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規律,要避免普遍分數過高或過低現象。教師應依據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試卷分析,并将分析情況報教學單位備查。對班級成績偏離“正态分布”較多的現象要詳細分析原因,并提出改進辦法。

第五十四條課程考試(考查)結束後一周内,教師應将課程考試(考查)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十一、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學,未盡事宜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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