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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學院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建設,确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11〕6号)、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财政廳《關于實施江蘇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與教學質量提升工程的意見》(蘇教高〔2012〕1号)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科教學工程項目”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為目标,根據“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彰顯特色、重在改革”原則,通過抓好一批具有基礎性、引導性的重點項目,強化内涵建設,充分發揮示範輻射作用,進一步調動廣大師生參與教學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培養與訓練,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條“本科教學工程項目”主持人(負責人)應是我校在崗在編的專任教師、實驗(實訓)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第一完成單位應是本校各教學單位。

第二章項目類别與資助辦法

第四條“本科教學工程項目”特指教育部、教育廳和學校組織實施的本科教學工程項目,主要有:

序号

項目名稱

1

重點學科

2

品牌(特色)、重點專業(群)

3

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基地

4

優秀教學團隊

5

精品資源共享課程

6

重點、規劃、特色教材

7

雙語課程

8

精品視頻公開課

9

教學改革與研究課題

10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

11

實驗教學示範中心

12

其他項目

第五條為鼓勵教師和教學單位積極申報省級以上“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學校給予項目申報經費資助。省級及其以上本科教學工程項目申報工作經費:0.2萬元/項。對申報成功的省、國家級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分别按1倍、1.5倍給予配套經費資助,項目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資助經費以申報書、批準文件為準,經教務處審核後,财務處将費用下達至有關二級教學單位。

第六條 校級“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實行資助立項建設,資助額度如下:

序号

項目名稱

建設周期

資助額度

1

學科建設

重點建設學科

3

5元/個

扶持建設學科

2元/個

2

重點(特色)專業(群)

4

4元/個

3

立項建設教材

2

0.5萬元/部

4

精品資源共享課

2

1萬元/門

5

優秀教學團隊

3

1萬元/個

6

教學改革與研究課題

重點

2

0.6萬元/項

一般

0.2萬元/項

青年

0.1萬元/項

7

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基地

3

20萬元/個

8

雙語課程

2

0.5萬元/門

9

多媒體課件

2

0.2萬元/門

10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

2

0.1萬元/項

11

實驗教學示範中心

3

25萬元/個

注:其他項目參照以上相應類别項目執行。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獲得校級“本科教學工程項目”的,方可申報高一級同類項目。

第八條“本科教學工程項目”的申報,采取教學單位申報、學校評審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1.教務處發布或轉發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申報指南;

2.教學單位根據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申報;

3.教務處受理項目申報,聘請專家進行初評,并提出立項建議方案;

4. 學校教學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按照規程審核立項建議方案。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就申報基礎、理由及建設思路等進行答辯;

5.公示評審結果;

6.學校發文批準立項或向上級推薦申報。

第四章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項目立項後,各項目單位應制定明确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本科教學工程項目任務書,确定建設期内的總任務及年度建設任務。

第十條“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包括國家、省級撥款和學校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撥付與使用按照學校财務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凡使用“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均屬國有資産,應納入學校資産統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十二條 教務處根據有關項目建設要求,組織專家對“本科教學工程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主要按自然年度進行,在建設過程中依據項目任務書,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是:

1.項目進展情況;

2.項目建設成果;

3.資金的使用情況;

4.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省、國家級項目建設周期根據各類項目要求确定,建設期滿須接受驗收。驗收采用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送項目建設總結報告,教務處組織專家審核材料與實地驗收相結合進行。驗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設目标和任務的實現情況;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

3.項目管理情況;

4.資金使用情況;

5.項目建設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學校驗收結束後,校級項目由教務處出具驗收意見并發文;省級及以上項目,由教務處向上級提交驗收材料,并接受上級驗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将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項目等處理。

1.申報、建設材料弄虛作假、違背學術道德。

2.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建設工作。

3.未按要求上報項目建設有關材料,無故不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4.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财經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項目管理辦法的行為。

5.無正當理由不能如期通過結項驗收的。

第十七條 凡受到中止或撤消項目等處理的單位與個人,取消其下一輪申報“本科教學工程項目”的資格,并追繳學校已投入的資助經費。

第十八條個别具體項目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專門規定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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