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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學制和修業年限

第三條标準學制為4年。

第四條我校實行彈性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最長修業年限可在标準學制的基礎上延長2年。相關規定如下:

1.學生一般應在标準學制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完成學業。

2.學生可以申請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出國(境)留學等學業原因或身體健康等特殊情況不能連續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并保留學籍。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累計不超過2次,累計時長不超過2學年。

3.休學并保留學籍時間計入最長修業年限之内。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新生應持泰州學院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内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條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說明理由并提交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未請假超過2周、或雖辦理請假手續但超假2周不報到者,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報到之日起3個月内,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學籍和“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電子注冊、發放學生證;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且不予退費;對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八條新生在入學體檢中,如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如通過治療,在一年内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者,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學籍。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學校規定報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辦理相關手續并返家治療;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每學年秋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繳費及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能取得本學年學籍。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遇不可抗力除外)必須辦理請假和暫緩注冊手續。已辦理請假手續但超假兩周或未經請假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确有困難的學生可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進行注冊。

第四章選課與考勤

第十條 修讀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選修課分為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

1.必修課是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分為通識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課

2.專業選修課分為專業限選課和專業任選課。專業限選課是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按照專業業務範圍及方向,分設若幹組選修課,學生必須選修其中一至幾組或按要求在各組内選修若幹門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專業任選課是為拓寬學生專業知識結構所開設的課程,由學生按規定的學分要求自主選修。

3.公共選修課是為了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在全校開設的若幹門人文社科類、經濟類、藝術類、自然科學類等公共選修課程。學生根據學校要求并結合個人志趣和基礎進行選修,并取得規定的學分。

4.學校鼓勵學生利用課外時間參加科技活動,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取得一定的創新教育學分及能力培養學分,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參加學校認可的各種培訓班、結合專業進行社會實踐,經考試合格或取得相應證書者可獲得創新教育及能力培養學分。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根據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簡介的要求進行選課,并按照教學進程完成學業。學生非經選課不得參加聽課和考試,不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課程和其他規定環節的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第十三條學生請假按《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辦理;請假1周以上的,須報教務處備案,期滿後應及時銷假。

第十四條對多次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和《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處理。學生缺席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活動的學時數,以6課時/天計。

第五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學生應自覺遵守泰州學院考試紀律,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規定證件,參加規定課程和教學環節考核(以下統稱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生可在課程考核結束1周後,通過網絡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查詢考核成績。

第十六條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學時數1/3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達1/3的,該課程的任課教師可取消其參加本課程的考核資格,學生應予重修。任課教師須将有關情況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七條關于緩考的規定: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必須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屬病假者,須持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經院系核實,報教務處批準。否則,按曠考處理。

  2.凡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課程考試的次日内憑醫院核簽的“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

  3.緩考參加下學期初該課程的補考。緩考不及格或緩考缺考不再組織補考,應在該課程下一次開課時參加重修。

4.各類任選課和公共選修課沒有緩考。

  第十八條 關于曠考的規定:

  1.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獲準,擅自不參加考試,均作曠考處理。

  2.學生曠考,課程成績記“0”分,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十九條學生有作弊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并視其違紀情節,依據《泰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給予批評教育及其他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考核可采取考試、考查等形式;課程考試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以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占一定比例;考查或實踐性環節課程成績可按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五級分制記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考核、鑒定一般每學年1次;對違紀學生,按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結合體育教學單位相關規定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課學生,應持醫院證明,經體育教學單位審核和教務處批準後,可根據考勤和課内教學等情況适當調整考核方式評定成績。

第二十三條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不含選修課程和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準予免費參加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及格”等次學分(學籍表标注并按60分記載)。各教學單位應在下學期開學初2周内完成補考工作。

第二十四條學分制成績記載實行學分績點制,課程績點是評價學生課程成績高低的重要指标,是學生綜合測評、畢業和獲得學位的重要依據,課程考核成績與課程績點的換算關系如下:

考核成績<60,課程績點=0

考核成績≥60,課程績點=(考核成績-50)/10

第二十五條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綜合評價學生成績高低和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标,計算公式是

平均學分績點GPA=

第二十六條交換生、轉學生或根據校際跨校修讀課程協議在我校學習的學生,其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我校相關院系初審、教務處審核後,依據相應辦法予以承認。

第六章重修、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七條重修規定如下:

1.被任課教師取消考核資格、考試違紀、曠考、補考不及格學生,一律重修。

2.選修課程、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應予重修。選修課程除選擇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規定的課程。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按實際成績評定記載。

3.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及格以上等級,但課程績點較低),可以選擇重修。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按最好實際評定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4.重修學生須按規定辦理申請、繳費手續,重修課程學分費标準按上級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未經辦理重修申請與繳費手續或未履行選讀某門課程規定程序的學生,不能進入該課程聽課、考試、考核成績錄入等環節。

5.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類課程聽課,但其課程學時不得少于原計劃學時,考核考試随聽課班級同時進行;特殊專業課程組班重修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對量大面廣的公共基礎課重修課程,可由教務處與有關教學單位統一組織,滾動開課。

第二十八條免聽與免修規定如下:

1.重修課程因時間沖突,學生不能堅持全程聽課,應當提出申請,經院系和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部分免聽或全部免聽,但須與任課教師保持聯系,并完成教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和參加課程考試;未辦理免聽手續,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其參加重修課程考試資格。

2.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标準的非英語專業學生,可申請免修後續大學英語課程,但必須參加專業(行業)英語課程的學習。

3.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與上一年級教學大綱相同且成績合格的課程。

4.學生已取得我校認可的相應課程學分,可以申請免修。

5.“專轉本”學生轉入本科學習以後,已修通識基礎課和學科基礎課課程可申請免修。

6.獨立開設的實驗課不可以免修。

7.免聽、免修手續于每學期前三周辦理,其它時間一律不辦理。

申請免聽、免修的學生須填寫《泰州學院課程免聽(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審核、批準後,教務處備案,并将免修通知送交院系任課教師。

第七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内申請轉專業、轉學

1.患有某種疾病或因生理、心理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可申請轉專業;

2.其學習和科研成果表明在某門學科确有能力,轉專業培養後能充分發揮其才能者,可申請轉專業;

3.學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新生,或修業時間超過标準學制一半以上學生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拟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拟轉為高學曆層次者。

3.已有一次轉專業、轉學經曆者。

4.招生時确定為國防生等定向、委托培養者。

5.藝體類與非藝體類互轉

6.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7.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及轉入學校體檢标準者。

8.應予以退學者。

9.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學生及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一條申請轉專業、轉學學生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按以下規定辦理:

1.校内轉專業的,由符合條件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拟轉入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2.學生在本省内跨校轉學的,由本人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經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審查、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學生跨省、跨校轉學的,由本人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商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确認符合轉學條件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4.跨境轉學,按國家留學相關規定辦理。

5.轉專業須經拟轉入院系和教務處進行專業考核。

第三十二條修讀課程和繳納學費:

1.轉學或轉專業的學生,應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總學分數方能畢業。經審查後,可有條件地(同一課程,學時數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認學生原學專業獲得的部分或全部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2.轉專業後,按轉入專業學費标準繳納學費。

3.轉專業後,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已取得學分,按專業類公共選修課或綜合素質選修課記入本人成績表,所缺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必須補修。補修應按課程的學分數繳納補修學費。

第八章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時間1/3以上者。

2.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且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3.因特殊原因須中斷學業,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休學後複學的學生,未修滿一學期又休學視為連續休學。

第三十五條休學程序及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1.學生填寫《泰州學院學籍異動申報表(休學)》,持有關證明(包括家長意見),經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備案。

2.院系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學生休學通知,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3.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負責。

4.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該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學生完成在校學習兩年後可以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經院系初審、教務處複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後,可在最長修業年限内,申請休學保留學籍2年,并按國家留學相關規定辦理手續;逾期不辦理複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校将作取消學籍和取消電子注冊處理;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須在次學年開學前(選課結束前)向學校書面提出複學申請;特殊情況複學學生須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和教務處提出書面複學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恢複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複學手續,并根據選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八條複學申請須經院系審核、教務處批準。休學一年期的學生須轉入下一年級同專業學習。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院系、教務處研究報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後,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如要報考其它學校,必須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手續。

第四十條學生申請複學時,若原專業已調整、合并或中斷招生,可安排到其他專業學習,或由學生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跟班試讀,但必須修完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

第九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對在入學後第一學期取得的學分不足應修課程總學分的1/2,在其他學期取得的學分不足應修課程總學分的2/3的學生,由院系審核,教務處簽發,給予學業警告,并以“學業警告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四十二條在一學年中,經考核取得的學分不足應修課程總學分的1/2;或連續兩學期受到學業警告,或累計三次受到學業警告者,可予以試讀。試讀必須學生本人申請,家長同意,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

  試讀期一般為一年,原則上須轉入下一年級就讀。如學生本人及其家長不願意申請試讀,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試讀期間發生違紀行為,立即取消試讀資格,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試讀期間,所取得的學分不足所選課程總學分的2/3者。

2.學生累計在校實際修業年限超過最長修業年限且不滿足結業條件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經複查不符合複學條件者。

4.因病經學校動員休學而不休學,且因此在一學期内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5.經過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繼續就讀的疾病,且經連續休學兩年仍無法治愈者。

6.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7.一學期曠課超過60學時,或未請假連續兩周缺席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9.本人申請退學者。

10.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瞞而錄取在限考專業者。

11.惡意不履行繳費義務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送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退學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将相關通知送達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簽收。

2.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被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可申辦退學證明,或根據學習年限和取得的學分數(至少學滿一年或取得40學分)申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

第十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要作全面鑒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四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獲得規定的學分數并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部分課程不及格,或經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規定辦理:

1.最長修業年限已滿,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不得申請再次重修和換發畢業證書。

2.标準學制年限已滿,未達到最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編入相應年級重修不及格課程;或者領取結業證書,在最長修業年限内,申請回校重修,修滿規定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未到期者,作結業處理,考察期滿後由其所在單位(未就業者由所在村、居委會)證明其确已改正,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日期為換發日期。

第五十一條學生沒有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且至少已取得40學分或《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測試成績未達到5O分者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肄業年限按已取得學分換算為相應年級計算。

第五十二條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實行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生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畢(結)業信息采集工作;學校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進行學曆電子注冊。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予以追回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告證書無效、取消電子注冊。

第五十四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經本人申請、公告遺失,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十一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五條學士學位授予按泰州學院學士學位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學校行政主要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教學工作校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教務處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院系行政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曆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五十七條教務處主管全校普通本科學生學籍,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課程成績管理、審核和學籍異動處理等相關工作。在校生、畢業生因需辦理學籍或成績證明,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證明文本或泰州學院成績單,教務處審核并加蓋泰州學院學籍專用章後方為有效。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與學籍相關事宜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通知書起五日内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校可根據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需要對本《規定》未盡事宜制定實施細則或單項規定。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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