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努力防範和減少教學過程中各種失誤和事故的發生,并使各類教學事故能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置,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過失或故意,導緻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并産生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學事故的分級分類及認定
第三條教學事故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三個級别:
重大教學事故(Ⅰ級):教學事故的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特别嚴重。
嚴重教學事故(Ⅱ級):教學事故的情節和後果較為嚴重,影響較大。
一般教學事故(Ⅲ級):教學事故的情節和後果不良。
第四條教學事故依據教學與管理等不同的環節,分為教學類(A)、考試與成績管理類(B)、教學管理類(C)、教學保障類(D)四種類别。
各類别教學事故的具體事項及等級見附表。
第三章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五條事故處理程序:
1.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調查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報教務處、人事處備案。
2.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教務處會同人事處審定,分管教學工作院領導批準後執行,教務處、人事處備案。
3.重大教學事故(Ⅰ級)由紀委、教務處、人事處、事故相關單位組成工作組進行認定,提出處理建議,報送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後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各級教學事故分别執行不同的處理辦法:
1.發生一次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的責任人,取消當年年終考核參評“優秀”的資格,給予所在單位内或全校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崗位津貼的30%。
2.發生一次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的責任人,取消當年年終考核參評“優秀”的資格;取消一年内參加學校各種與教學相關獎勵的評審資格,取消當年内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視情況扣除3至6個月的崗位津貼。
3.發生一次重大教學事故(Ⅰ級)的責任人,當年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等級,取消兩年内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給予事故責任人記過處分,扣除6至12個月的崗位津貼。情節特别嚴重者,學校将對事故責任人施以調離現任工作崗位、緩聘、解聘或開除處理。
第七條所有教學事故處理結果均要在人事處和教務處備案,歸入事故責任人業務檔案,并作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職稱評聘、津貼評定以及崗位聘任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事故責任人對事故處理如有異議,可在接到事故處理通知後的10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教學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學校教學委員會須在15個工作日内對事故責任人的申訴進行複核、審議并給出有關結論。申訴及複核審議期間,仍按照原處理決定執行。
第四章其他
第九條未列入《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别》的其他教學事故,應視情節及造成的後果給予相應的認定,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一四年一月
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别
一、課堂教學類(A)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A1 | 在講課中宣傳錯誤政治傾向或不健康内容。 | I/II/III |
A2 | 未經批準,擅自調課、請人代課和變動上課時間。 | III |
A3 | 上課無故遲到10分鐘以内,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内。 | III |
A4 | 上課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 | II |
A5 | 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缺課、停課1課時及以上。 | I/II |
A6 | 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改上自習課。 | II |
A7 | 缺課不補或擅自舍棄或拖延進度學期課程内容1/4以上。 | II |
A8 | 辱罵、體罰學生或随意将學生趕出教室。 | II/III |
A9 | 任課教師對學生考勤不嚴,學生缺課率超過1/5。 | II/III |
A10 | 在規定時間内,任課教師未制定出教學進度表。 | III |
A11 | 上課沒有攜帶按教務處或院系(部)規定格式書寫的紙質教案(教學課件的直接打印稿不能算作教案)。 | III |
A12 | 教師酒後上課,造成不良影響。 | II |
A13 | 教師上課時擅離課堂處理其他事務,如會客、接打手機等。 | III |
A14 | 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财産損失或學生受傷,
1.财産損失1000元以下或使學生受輕傷。 2.财産損失1000—5000元以内或學生受重傷。 3.财産損失5000元以上或使學生終身緻殘。 |
III II I |
A15 | 未按院系(部)規定布置和批改作業。 | II/III |
A16 | 遺失一個教學班中1/6以上學生的作業本。 | II |
A17 | 教師在指導學生畢業論文(設計)中,未按要求指導,不負責任,導緻學生畢業論文(設計)質量低劣。 | II/III |
A18 | 未經批準,擅自提前或推後考試。 | II |
二、考試與成績管理類(B)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B1 | 監考教師未按規定清場或清場不徹底;或未向學生宣布考試紀律。 | III |
B2 | 試卷大量短缺或主考老師未到,緻使考試推遲進行。 | II |
B3 | 試題出錯緻使考試無法進行。 | II |
B4 | 監考教師無故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開考場。 | III |
B5 | 監考老師缺席影響考場秩序。 | II |
B6 | 監考時看報刊雜志、接打手機等。 | III |
B7 | 監考教師幫助學生作弊。 | I |
B8 | 監考教師發現學生作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 II |
B9 | 試卷印制、傳送、保管過程中洩密:
1.工作失誤造成洩密。 2.故意洩密。 |
II I |
B10 | 命題人或與命題有關人員,故意洩露考試内容。 | I |
B11 | 試卷容量明顯偏小或難度偏低,導緻絕大多數學生考試用時隻需規定應試時間的一半及以下。 | III |
B12 | 遺失試卷:
1.成績已登錄。 2.成績未登錄。 |
III II |
B13 | 教師或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方式、時間報送學生考試成績和試卷分析表。 | III |
B14 | 教師評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 | I/II |
B15 | 徇私舞弊更改學生成績。 | I/II |
B16 | 命題或印制試卷不及時,影響考試按期進行。 | II |
B17 |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時,導緻應參加考試學生未能參加正常考試。 | II/III |
三、教學管理類(C)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C1 | 培養方案應開課程未排入課表或錯排,影響正常教學。 | II |
C2 | 未在規定時間内制訂教學計劃或開課計劃,影響正常教學。 | II |
C3 | 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
1.未能在接報後15分鐘内妥善解決。 2.緻課程停止或考試改期。 |
III II |
C4 | 因漏通知或錯通知造成無教師到課,緻使學生空等。 | III |
C5 | 全校性活動的教學調度通知不到位,造成執行混亂。 | II |
C6 | 丢失按要求應該保存的各類教學檔案,并無法補救。 | II |
C7 | 因工作失誤,導緻學生不能正常取得證書。 | I/II |
C8 | 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過失/故意。 |
II/I |
C9 | 按計劃應完成的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材編寫等教學研究項目,無特殊原因推遲6個月以上,造成不良影響。 | II/III |
C10 | 因工作失誤,使學生在開課一周後缺供教材20%以上,影響學生正常學習。 | III |
C11 | 因工作失誤,單科教材錯購或需報廢,價值(以原價計)在3000元以上。 | II/III |
C12 | 因工作失誤,一學期造成黴爛、缺損、遺失教材價值:
1.總碼洋1000元以内。 2.總碼洋1000—5000元以内。 3.總碼洋5000元以上。 |
III II I |
C13 | 因工作失誤,造成實驗室、機房等使用發生安全事故。 | I/II/III |
C14 | 因管理不善,造成實驗室、機房等不能滿足教學需要。 | II/III |
C15 | 對所屬單位出現的各類教學事故隐瞞不報者。 | I/II/III |
四、教學保障類(D)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D1 | 已到上課時間,值班人員未打開教室。 | III |
D2 | 教學區上、下課鈴不響,在上課期間鈴聲或廣播亂響,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 III |
D3 | 未經教務處同意,私自占用教學場所。 | III |
D4 | 教室、實驗室設施接報修後因主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内及時維修,導緻教學無法進行。 | II |
D5 | 采購僞劣教學用品,嚴重影響教學。 | I/II |
D6 | 教學用品采購、供應、準備不及時,影響教學。 | III |
D7 | 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很差,未能按規定清掃。 | III |
D8 | 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其他意外情況,影響教學。 | II/III |
活力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