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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學院專職教師、管理幹部聽課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專職教師之間開展經常性的課堂教學交流,引導各級管理幹部積極深入課堂教學第一線,準确掌握教師課堂教學狀況,不斷提高教師教學水平和課堂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幹意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參加聽課的人員包括:學校黨政領導;教務處、人事處、學生工作處、教學督導室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黨政負責人、教研室主任;專業帶頭人;學科帶頭人;課程負責人;所有專職教師;所有承擔教育管理工作的專職輔導員。

第三條 管理幹部、專職教師聽課範圍分别是:

(一)校級黨政領導及教務處、人事處、學生工作處、教學督導室負責人,聽課範圍為全校所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二)教學單位黨政負責人,聽課範圍為本教學單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或本教學單位承擔的所有課程。教研室主任、專業帶頭人、學科帶頭人,聽課範圍為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或相近學科課程。

(三)課程負責任人的聽課範圍為本課程組的所有課程及與本課程相關的課程。

(四)專職教師的聽課範圍以本教研室承擔的課程為主,還包括本教學單位開設的其他相近學科的課程。

(五)專職輔導員的聽課範圍為所承擔教育管理任務班級開設的各類課程。

第四條堅持深入課堂聽課,是學校管理人員、專職教師、專職輔導員的崗位職責的重要部分,是相應崗位所要求的必須履行的崗位職責。各級管理幹部、專職教師和專職輔導員每學期至少完成以下聽課任務:

(一)校級黨政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4課時;主管教學的校領導不少于8課時。

(二)教務處負責人每學期聽課不少于8課時;教務處有關科室負責人不少于4課時;人事處負責人每學期聽課不少于4課時,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不少于4課時。教學督導室負責人、兼職教學督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16課時,專職教學督導每學期聽課不少于32課時。

(三)教學單位黨行政負責人每學期聽課不少于8課時;教學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教研室主任每學期聽課不少于10課時。

(四)課程負責人、專業帶頭人、學科帶頭人每學期聽課不少于4課時,其中對課程組每位教師聽課不少于1課時。

(五)專職教師每學期聽課不少于4課時;青年教師每學期聽課不少于8課時。

(六)專職輔導員每個學期每個班級聽課不少于1課時。

第六條教學單位及教研室要制定聽課計劃,督促教師及時聽課,安排集體聽課或組織觀摩教學活動。

第七條聽課人應提前進入課堂,聽課時不允許影響教師授課的行為發生,如通訊工具應置于關閉或者調為靜音狀态、不接聽電話。

第八條聽課人在聽課過程中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聽課人應認真填寫聽課記錄中确定的各項内容,特别是應詳細做聽課記錄和評價意見。

(二)聽課者聽課後應及時與教者交換意見,指出課的成功與不足及改進建議,必要時應向有關教研室、教學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三)聽課人在聽課過程中發現的教學事故,應及時向有關教學單位和教學管理職能部門報告。

(四)各級管理幹部在聽課時,除了解和掌握被聽課教師授課基本情況外,還應了解和掌握教師教學态度、教學準備、教學環節、課堂秩序、學生學習情況、教學環境、教學設施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與有關部門及時溝通交流。

第九條聽課人員一般采取随機方式聽課,事先不通知被聽課人。

第十條聽課可采取統一組織和個人安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也可由聽課人員自行安排。

第十一條專職教師相互聽課或教學單位負責人聽課的結果,由教學單位進行整理、彙總,并對聽課中發現的屬于教師教學方面的問題通過教學研究活動等方式及時向被聽課教師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每學期結束後,校級黨政領導、教務處、人事處、學生工作處、教學督導室等管理幹部和人員的聽課記錄由教學督導室負責收回存檔;各教學單位黨政領導、教研室主任、專業帶頭人、學科帶頭人、課程負責人、專職輔導員、專職教師等的聽課記錄由本教學單位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學校每學期将組織有關專家對全校專職教師、各級管理幹部執行聽課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将檢查結果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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