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科研經費管理,保證科研經費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費類别
1.縱向科研經費:是指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資金的科研經費。
2.橫向科研經費:是指經費來源性質屬于社會資金的科研經費。
3.校内科研經費:主要包括由學校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含學校配套經費的相應部分)。
第三條橫向科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依照《泰州學院橫向課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實行配套的縱向項目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級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省部級項目;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江蘇省教育科學規劃項目、江蘇省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等廳級項目;泰州市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等市級項目。根據本辦法無法認定的縱向科研項目,由科研處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認定申請,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
具體配套标準為:國家級項目按下達經費的1:1.2配套(最高60萬元);省部級項目按下達經費的1:1.0配套(最高20萬元);廳級項目按下達經費的1:0.6配套(最高5萬元);市級項目按下達經費的1:0.4配套(最高4萬元)。
下達經費中扣除的科研管理費不超過相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配套經費的5%用作科研管理費,50%劃撥到項目負責人科研賬戶,25%用于立項現金獎勵,20%用于結項現金獎勵。
國家級自籌科研項目給予3萬元經費資助,省部級自籌科研項目給予1萬元經費資助,廳級自籌科研項目給予0.8萬元經費資助,市級自籌科研項目給予0.5萬元經費資助。
第五條各類科研經費必須轉入學校計财處,由科研處核實後按項目立戶,專款專用。
第六條科研經費使用範圍
1.設備費。指完成項目所需購置的儀器、設備費(一般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0%)。
2.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等費用。
3.差旅費。指完成項目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國内差旅費及市内交通費用。
4.出版費。指完成項目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及書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持費以及知識産權顧問與保護費等各項費用。
5.會議費。指完成項目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咨詢會、論證會、鑒定會等各種會議發生的費用。
6.勞務費。指參加項目研究所需的勞務費、臨時用工費等(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10%)。
7.項目立項單位規定可以支出并經科研處審核的其他必要費用(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10%)。
第七條科研項目經費的報銷應按學校财務制度辦理。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報銷經費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科研處審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後,憑經費使用發票到計财處辦理報銷手續;5000元以上的報銷經費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科研處審核,經分管校長審批後,憑經費使用發票到計财處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條凡用科研經費購置儀器設備者,須到後勤管理處等有關部門辦理設備入庫手續,所購儀器設備屬學校固定資産,供項目組成員使用。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正常調動工作,其以“泰州學院”名義申請的項目經費應留在校内(項目經費資助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科研處、二級學院及有關部門應共同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學校财務部門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開支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一條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經鑒定、驗收合格的科研項目,應及時辦理結題手續,其結餘經費可根據項目組意願,轉入項目負責人主持的下一項目;也可按經費使用範圍和金額作結算處理,原項目經費賬戶予以核銷。
第十二條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的科研項目,其負責人應向科研處及項目立項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适當延期。延長期滿項目仍未完成的,将中止該項目研究,收回剩餘經費。項目負責人在兩年内不得再申報同級及以上項目。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銷原定項目時,項目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科研處。校内項目如系項目組主觀原因造成不能結題的,将凍結剩餘的項目經費,該項目負責人在三年内不能申報新的校内項目。其他情況待科研處及項目立項單位共同商議後決定經費結算事宜。
第十四條本辦法若與校外項目立項單位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有沖突,參照校外項目立項單位的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活力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