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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學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及學校有關财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的建立是為學校高層次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環境,使他們的優勢和潛能得以充分發揮,從而更好地開展國家、省級項目和橫向項目的研究。

    第三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來源于學校财政專項撥款,用于資助具有本校自主知識産權的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教授(博士)科研基金優先資助具備以下條件的項目:

    1.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有重要科學意義或重要應用前景的研究項目;

    2.促進新學科、新專業的形成與發展,加速我校學科建設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研究項目;

    3.促進學科間滲透,開拓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發揮高等學校優勢的跨學科聯合研究的項目。

    第四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資助限額範圍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資助人文社會科學類研究項目每項申請不超過1.5萬元;自然科學類研究項目,每項申請不超過2萬元。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申請者必須認真、實事求是地填寫《泰州學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項目申請書》。由學校科研處對項目的意義、特色和創新之處以及對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的意義進行初審後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分管副校長、校長審批。

    第六條 科研處将獲準的項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及所在單位。

    第七條 鑒于申請人申請時間先後不一,該基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學期受理一次。

    第八條 鑒于該基金項目屬于獎勵性質,教授(博士)每人每兩年申報一項,且必須在前一個項目完成後方可申報。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資助項目的有關論文、專著、鑒定資料等,第一署名單位必須為泰州學院,并标注“泰州學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資助項目及其編号”,或在專著封面或前言中加以說明。

    第十條 本着不宜重複申報的原則,申請人相同項目不重複資助。學校引進人才的項目科研經費及使用與管理按進校時所簽《協議書》執行。

    第十一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項目一旦獲得批準,即納入全校科研項目管理範疇。項目承擔者必須配合科研處接受規範管理,按時提交最終成果,并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章 執行與驗收

    第十二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項目負責人接到批準資助項目的通知後,在半月内填寫《任務書》報科研處。原則上人文社會科學類項目應在兩年内完成下列任務之一:

    學術專著(含編著)1部;

    權威期刊學術論文(或CSSCI收錄論文)和核心期刊學術論文各一篇(系列論文或單篇論文均可);

    核心期刊學術論文3篇(系列論文或單篇論文均可)。

    自然科學類項目應在三年内完成下列任務之一:

    學術專著(含編著)1部;

    權威期刊學術論文(或SCI、EI、ISTP收錄論文)和核心期刊學術論文各1篇(系列論文或單篇論文均可);

   核心期刊學術論文3篇(系列論文或單篇論文均可)。

   第十三條 校科研處在收到《任務書》并經審查合格後,将項目資助經費核撥付到項目負責人,項目即開始執行。

    第十四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資助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要人事變動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科研處審查同意後,才可按新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因故終止,由科研處主持或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餘經費用于資助其他基金項目。項目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的參照《泰州學院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執行,且不得申報下一年度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 項目結項後,必須填報《泰州學院教授(博士)科研基金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總結》,由校學術委員會會同科研處組織驗收,做出評審意見。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項目資助經費必須嚴格按規定直接用于研究人員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支出。具體條款參照《泰州學院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第七條執行。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一經審批,一般不予調整。确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納入科研經費開支,實行歸口審核和管理。資助經費由科研處負責審核後報請分管副校長簽批後由科研處負責管理。科研項目經費的報銷和使用該基金購置設備的管理參照《泰州學院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執行。

    第十九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項項目按規定考核驗收後,其結餘經費用于學校補助科研發展,項目負責人可優先使用。

    第二十條 教授(博士)科研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一經發現違反規定,視情況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我校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研基金申請及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除退還資助經費外,在兩年内取消其評優、評先等資格,并不得申報學校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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