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法規性文件,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學校辦學思想、實現人才培養目标和學校組織、管理教學過程的綱領性文件,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标的首要環節。為加強和完善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我校教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培養方案是學校開展教學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訂、修訂、執行和調整修改,必須按規範程序進行。
第三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一經确定,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各教學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一般不得變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修改的,要按照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四條 申報新專業前,應制定出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原則上應在人才培養的一個培養周期後,根據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訂;學校也可以根據國家或社會發展的要求,适時提出全面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意見。
第五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或修訂,應在分管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各專業所在院系具體負責。
第六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修訂,應廣泛征詢教師和學生意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
第七條 制訂、修訂人才培養方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制訂、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導意見,經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批準後,以文件形式發至各院系。各院系根據文件要求,由各專業負責人在充分聽取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按專業培養目标制訂或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二)各院系組織相關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專家對本單位制訂或修訂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審議、論證、修改,經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後報教務處;
(三)教務處對各院系遞交的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審核後,提交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或其委托的專家組進行審議;各院系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定稿後報教務處;
(四)教務處彙總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報分管校長審閱後提交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通過,并印發各院系執行。
第八條 人才培養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養目标;培養要求;修業年限;授予學位;主幹學科和主要課程;主要實踐教學環節;學分學時分配;最低畢業學分;教學時間分配;專業能力培養計劃和課程體系;教學安排;實踐教學環節安排等。
第九條 各院系必須嚴格執行學校批準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務處負責協調、監督各院系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
第十條 各專業課程和實踐環節的教學任務由相關院系歸口承擔,并負責組織教師制定各門課程教學大綱和授課計劃。
第十一條 每學期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執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課前一學期,教務處組織各院系核對、确認下一學期各專業教學計劃;
(二)開課前一學期末,教務處組織各院系落實具體課程和實踐環節的教學任務;
(三)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在正式上課前編制好本課程的授課計劃。
第十二條 在人才培養方案執行過程中,各院系必須根據人才培養方案落實每一門課程的教師、教學大綱、教材及必要的教學條件,安排好各教學環節,并據此進行教學管理。
第十三條 在人才培養方案确定之後和執行過程中,凡更改課程名稱、增減授課學時、學分,更改課程的開設時間,增開、停開課程以及變更課程性質(課程的必修和選修屬性的調整)而導緻課程結構的變更等情況,均屬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四條 調整和修改人才培養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權限進行:
(一)人才培養方案調整、修改事宜由相關院系組織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論證,形成書面報告,經分管院長審批後報教務處。
(二)屬于個别專業選修課設置和課程順序調整的,由教務處處長審批。
(三)屬于較大面積專業選修課調整、或通識選修課和必修課調整、或授課期間課程設置調整的,由教務處審查,報經分管校長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報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者,均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專業。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教務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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